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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3日,代某以购车为目的与骆某协商,将骆某从案外人处转让而来所持有的一辆车牌号为XXX奥迪A7汽车出售给代某,代某作为乙方与骆某作为甲方签订了《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免责协议》。该协议载明:
一) 自本协议签订起,上述车辆今后所产生的违章及罚款、交通事故以及非法使用所产生的经济问题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原车辆登记车主及质押人无关(以前的乙方在交接债权时自行对债标的质押物车辆进行查询,并接受);
三) 该标的质押物车辆在交付之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因标的质押车辆丢失、被盗抢、交通事故以及国家关于对机动车登记的政策和机动车状态的改变或对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等;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司法机关追缴等以上风险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四) 甲方对乙方移交债权标的质押物车辆属车辆静态的物品移交、乙方自行想办法合法移库质押物、若因违法移库(如无证驾驶,脱审驾驶等)移动质押物车辆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跟甲方无关、全部由乙方承担;
2020年10月21日,代某将案涉车辆转售并交付给案外人文某,文某向代某支付了相应的车款186800.00元。2021年8月22日,案涉车辆被案外人拖走。文某于是诉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24年2月8日作出判决:一、解除文某与代某2020年10月21日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二、由代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文某购车款186800.00元。代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判决:一、维持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民初94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民初94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由代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文某购车款130760.00元;四、驳回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代某的其他上诉请求。代某不服该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6日作出了驳回代某的再审申请的裁定。现代某认为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张解除合同,故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代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 请求依法判令解除代某、骆某之间车辆买卖协议;2. 请求依法判令骆某退还代某购车款96600.00元;3. 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骆某承担。
本案的法律事实虽然产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但代某基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民终2493号民事判决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黔民申338号民事裁定主张其购买车辆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以此主张解除合同,威宁县人民法院、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作出时间在民法典施行后,即案涉合同在民法典施行后发生解除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至于骆某提出的已超过除斥期间的问题,代某基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主张其购买车辆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以此主张解除合同,故代某应在自其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现其提起本案诉讼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本案中,代某以购车为目的与骆某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的目的并非是为取得债权及质权,双方线元的对价对案涉车辆进行占有和使用。无论从协议内容还是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分析,双方之间的交易并不符合债权转让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且案涉协议约定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风险、损失费用由代某负责,双方交易的实质是以质押债权转让的形式进行二手车买卖,故代某与骆某之间成立涉及车辆买卖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相关规定,抵押期间的抵押财产可以转让,即法律并未禁止抵押车辆买卖,本案中,双方关于案涉车辆的名为《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免责协议》实为买卖合同关系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本案案涉的《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免责协议》约定“该标的质押物车辆在交付之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因标的质押车辆丢失、被盗抢、交通事故以及国家关于对机动车登记的政策和机动车状态的改变或对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等。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司法机关追缴等以上风险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此车为按揭贷款或查封车辆,乙方明确知晓并接受”的内容来看,原、骆某在对案涉车辆进行交易时,骆某是明确告知代某案涉车辆是按揭贷款或查封车辆,且代某庭审中亦认可知晓案涉车辆为抵押车辆,其应知晓有丧失车辆占有、使用等权利的风险,产生风险由自己承担的后果是明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的规定,骆某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代某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风险和后果,骆某不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骆某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法应予免除。从案涉协议约定的内容看,案涉车辆交付后因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司法机关追缴等以上风险责任全部由代某承担,代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案涉车辆是抵押车辆,存在交易风险,抵押权人事后亦可能行使权利的情况下仍然接受案涉车辆,视为代某接受案涉车辆自身存在的负担及交易产生的风险,现代某要求解除合同,有违契约精神,不利于交易安全,违反诚信,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本案中,代某将案涉车辆转售并交付给案外人文某,案外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案涉车辆被其他权利人拖走,属于协议中约定应由代某自行承担的后果,该后果产生的责任已在双方约定中明确,双方应当按照案涉协议的意思表示处理,故骆某的瑕疵担保义务依双方约定亦应予免除。此外,案涉车辆被其他权利人拖走,该情形属于代某与骆某签订协议时应当预见的风险,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骆某对案涉车辆被拖走存在过错,案涉车辆已将交付给代某,案涉车辆的风险亦应由代某自行承担。
另外,代某与案外人文某的纠纷中,案外人文某从代某处购得案涉车辆后自行使用,因文某系案涉车辆实际且自行使用人,文某在使用案涉车辆的过程中被其他权利人拖走的情况下,文某通过买卖取得车辆并正常使用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在本案中,代某从骆某处取得案涉车辆后并未投入自用,而是在取得案涉车辆后即于同年10月21日转售并交付给案外人文某,代某明知案涉车辆为抵押车辆,车辆无法实现正常过户登记并实际取得所有权,代某对案涉车辆享有了占有使用权,其在本案的交易目的是占有案涉车辆后转售他人,交易已经完成,其合同交易目的已然实现,其明知案涉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导致案涉车辆被其他权利人拖走的过错应自行承担,过错不在骆某。关于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本案中代某明知案涉车辆存在权利瑕疵,案涉车辆最终无法实现过户登记并实际取得所有权,此时骆某履行的义务即为交付案涉车辆给代某,骆某已经履行了交付案涉车辆给代某的义务,缺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法院认为,代某并无其他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主张骆某返还车辆转让款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车辆款项等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代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15.00元,减半收取1107.50元,由代某负担。
一审判决后,代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告诉请。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一审法院错误认定被上诉人为车辆的所有权人错误。本案为涉及车辆的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出售车辆给上诉人,首先要具有相应处分权,否则系无权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的规定,本案中,骆某在交易时并非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其虽已将案涉车辆交付代某,但因车辆无法进行过户登记,导致案涉车辆在出售给案外人文某后被其他权利人拖走的情况下,代某通过买卖取得车辆所有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向骆某买车是用于销售而非自用错误。上诉人从骆某处购车并非以出售赚取差价为目的,而是以自用为目的。被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上诉人是以再次出售为目的购车,一审法院该认定错误。相反,上诉人本身就是喜欢玩车的人,换车如同换手机。从时间线日才转售给案外人文某,期间上诉人自用了七个月,而且为此车维修、改装花费了7万余元,如果是为了转售赚取差价,断然不会留在手中7个月之久,也不可能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对车辆进行改装。一审法院强行错误认定上诉人是以转售为目的向被上诉人购车仅仅是试图解释本案与文某案的不同,但此解释实在牵强。
一审法院特别强调骆某出售车辆给代某时已尽到告知义务,但同样的,代某将车辆出售给文某时也明确告知了车辆瑕疵,且经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文某明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自行承担30%责任。代某在本案中的地位、行为和文某的地位、行为一模一样,为何会出现不同的判决呢。证明其中必有一份判决是错误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我省层级最高的法院,上诉人认为其正确性毋庸置疑。
骆某辩称,一、被答辩人困惑于其与文某的案情,认为本案与其一样,应当具有同样结果。实际上,两个存在本质差别,不能一概而论。(一) 被答辩人主张其在转让车辆的过程中,已将车辆属于抵押车的情况告知文某,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文某也未认可其在购买车辆时已经获知被答辩人告知其车辆属于抵押车的情况,而是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2024)黔05民终2493号案件时,推定文某知晓车辆存在权利瑕疵(“见该案判决书第八页第一段第3-5行”),反观我方,双方在庭审时,皆认可答辩人已将车辆属于抵押车的情况如实告知答辩人,并且在双方的转让协议中也进行了明确,答辩人没有隐瞒,不存在任何过错。(二) 被答辩人与文某签订的转让协议内容与车辆实际情况不符,具有欺诈性质。从(2024)黔05民终2493号判决书第三页最后一段,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部分载明相关协议内容,通篇可见,其协议内容总强调被答辩人对车辆享有所有权或质押权,但未载明车辆存在的任何权利瑕疵,很容易让买受人产生迷惑,实际上,被答辩人不享有质押权,所有权也存在重大瑕疵,故其合同内容欺诈性质明显。(三) 反观我方的协议内容,合同第五条载明“被答辩人明确知晓并接受案涉车辆为按揭贷款或查封车辆”;合同第三条告知被答辩人车辆交付后,车辆丢失及被银行等金融机构追缴的风险由被答辩人承担”;合同第二条也作提醒,被答辩人在交接质押物车辆时,已对车辆的状态及相关手续自行查好并接受;合同内容虽然简洁,但已将车辆存在的瑕疵及存在的风险皆全部告知被答辩人,不存在任何隐瞒和欺诈,不存在任何过错,当然也不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四) 从交易价格上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交易价款为138000元,被答辩人与案外人文某交易价格186800元,同一辆车,交易差价高达近五万元,利润如此之高,实在让人难以置信,若非被答辩人刻意对车辆进行隐瞒,很难想象其能以如此高的价格出售。(五) 从车辆购买目的上看,被答辩作为从事二手车买卖的车商,其购买车辆是为了转让获利,案外人文某购买车辆属于自用并长期持有,如果被答辩人仅仅告诉文某车辆属于抵押车,不告知其车辆使用可能存在被追缴拖走的风险,甚至口头保证不存在任何问题,可能导致文某陷入错误认识,相信抵押车只要付款就可以长期使用,高枕无忧,才会以高近五万元的价格购入。
有鉴于以上几点,被答辩人在转让车辆时,明知其没有质押权确告知案外人享有质押权,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却未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案外人,也未告知案涉抵押车辆存在可能被金融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缴的风险,导致案外人陷入错误认识,以较高的价格受让了案涉车辆,从而使案外人长期持有使用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才导致了其转让协议让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因此,两个案子存在本质区别,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二、关于被答辩人主张一审法院认定答辩人对车辆享有所有权的内容,答辩人未发现,对此不作评价。三、关于合同目的问题,答辩人已进行论述,不再赘述。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上诉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一审人民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骆某向二审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2025年9月5日贵州抵押车商微信群聊天录屏、代某微信信息截图,拟证明:上诉人在贵州抵押车商群里面发布了商业信息,也证实了代某具有进行从事二手车的经验,应当知晓抵押车存在追缴及拖走的风险。第二组证据:2021年11月23日骆某与代某微信聊天记录录屏,拟证明:案涉《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免责协议》内容来源于上诉人,依据双方的约定签署的协议,该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这份协议是双方唯一认可的协议。
经质证,代某对于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目的及关联性有异议,代某是出售自己的车辆,与有无从事二手车商经验无关,也不能证明代某就是从事相关行业。对第二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视频恰好证明案涉协议是上诉人以诉讼需求为目的后补的,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购车时并未对车辆权利瑕疵有过交流。
二审对以上证据认定如下: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可,能够证明代某具有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验。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可,能够证明案涉《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免责协议》内容来源于代某。
二审另查明,2021年11月23日代某通过微信告知骆某因打官司需要,要求骆某针对案涉车辆补签2020年3月23日的债权转让协议,代某将其身份信息以及《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免责协议》空白模板发送给骆某,骆某填写好后又将协议发送给代某,代某回复“可以了”。2021年11月23日补签的协议内容与一审法院查明的2020年3月23日《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免责协议》内容一致。
还查明,在案外人文某作为原告、代某作为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中,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05民终2493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2020年10月21日,原告文某以购车为目的与被告代某商量,将被告所持有的一辆奥迪A7汽车出售给原告,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载明:一、甲方代某因对身份证号为XXX姓名周某享有质押权,现甲方代某将该质押债权项下所有权、使用权、质押权、转押权以1868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文某),乙方受让该债权,并不得反悔。二、甲方一并将现质押债权的押物车牌照为XXX的质押权奥迪A7车辆连同质押及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三、甲方对上述车辆享有质押权、享有转让权利、享有质押债权项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转让时甲方向乙方交付车辆相关权属、权利证书及相关手续。四、甲方保证该车辆是车辆所有人所质押的,甲方保证债权的真实性,并保证该车辆不是盗、抢、走私、辆。五......被告再三向原告保证所转让的车辆无任何问题,且提供了多份书面材料证明被告自己对该车辆享有所有权。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车辆开回家后,车辆失踪,经原告通过查找,查实车辆因与金融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金融公司拖走。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车款1868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代某和骆某关于案涉车辆的买卖协议应否解除?骆某应否返还代某购车款?
代某上诉主张案涉车辆因骆某并非所有权人导致其转售给案外人文某后被其他权利人拖走,其通过买卖取得车辆所有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此二审认为,根据本案二审另查明的事实,代某具有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验,且案涉《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免责协议》本质上是一份车辆买卖协议,系骆某按照代某要求的内容和时间所写,故协议上的日期“2020年3月23日”虽然系2021年11月23日倒签的,但协议的内容仍可以反映代某和骆某在买卖案涉车辆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民终2439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本案与代某与案外人文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同的是,在该案中代某再三向文某保证所转让的车辆无任何问题,且提供了多份书面材料证明代某自己对该车辆享有所有权。而本案中代某并无证据证明骆某在转让车辆时隐瞒其所有权瑕疵,反而从案涉《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免责协议》的内容来看,代某在与骆某交易时是明知案涉车辆是存在权利瑕疵的,且双方的交易价格也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另外,本案与代某与案外人文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还不同的是,本案中案涉《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免责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该标的质押物车辆在交付之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因标的质押车辆丢失、被盗抢、交通事故以及国家关于对机动车登记的政策和机动车状态的改变或对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等。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司法机关追缴等以上风险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即骆某已经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代某除了明知案涉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外,对自行应当承担的具体风险是明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的规定,代某应当自行承担案涉车辆被其他权利人拖走所产生的不利风险和后果,骆某不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故代某以取得车辆所有权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代某关于要求返还购车款的请求,并无不当。
今日,公安部网安局发布通报,近日,一则关于“宁波外卖商家集体退出外卖平台”的信息在社交媒体广泛传播,引发网民高度关注,并在商家和骑手群体中广泛传播。经核,去年以来,宁波地区外卖业务均正常经营,不存在商家因合作问题主动退出的情况,更不存在集体退出的情况,上述信息严重误导认知。
2月2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近日,我局接成都市公安局指定管辖,依法对刘某(男,50岁)、巫某某(男,34岁)等人涉嫌诬告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据了解,通报中的刘某即知名媒体人刘虎。
据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贵州省遵义市委副书记、市长黄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香港商报,香港特别行政区荃湾警区特别职务队人员2月1日在川龙街开展扫黄行动,打击街头卖淫,拘捕一名45岁内地女子,涉嫌“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及“违反逗留条件”,今日(2日)上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
来源:浙江消防 春节的脚步悄然走近 烟花爆竹这枚年味的“标配”符号 早已和新春的喜庆气息密不可分 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销售旺季 部分个人及商户为牟取私利 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给公共安全埋下极大隐患农田集装箱暗藏玄机近日 杭州市富阳区东洲派出所民辅警 在辖区村社开
今明两天,我国大部将以晴或多云为主,总体利于春运出行。后天起,新一股冷空气来袭,大部地区将现显著降温,南方多地将迎雨雪天气。
全球首款混合动力无人运输机首飞成功。2026年2月1日,由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十一院研制的彩虹YH-1000S,全球首款混合动力无人运输机在重庆梁平首飞成功。
今明两天(2月3日至4日),我国大部将以晴或多云为主,总体利于春运出行,同时大部地区气温将继续冲高,长江沿线部分地区将在立春节气体会到春分般的温暖。后天,新一股冷空气来袭,大部地区将现显著降温,南方多地将迎雨雪天气,需加强关注。
朋友们大家好,我是标叔。最近的中东,用“战云密布”来形容一点都不夸张。一边是美军在伊朗周边大规模调兵遣将,特朗普亲自下场发出最后通牒,直言不答应条件就动手;另一边是伊朗境内接连发生两起爆炸,人心惶惶。
本文为深度编译,仅供交流学习,不代表日新说观点周日,美国与以色列在红海海域举行了联合海军演习。尽管官方将其定性为“例行演习”,但此举正值中东局势急剧升温、华盛顿持续向该地区增兵的敏感时刻,针对伊朗的战略威慑意图不言而喻。